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暂定)
朝阳市中心医院
朝阳市第二医院
朝阳市第234医院
朝阳市传染病医院
朝阳市中医院
朝阳市康宁医院
朝阳县医院
北票市第一人民医院
北票市第二人民医院
北票市职业病防治医院
凌源市中心医院
凌源市中医院
凌源市分局医院
建平县医院
建平县中医院
喀左县中心医院
喀左县中蒙医院
救助咨询电话
朝阳市民政局:2618860
北票市民政局:7906003
凌源市民政局:6800029
朝阳县民政局:2839655
建平县民政局:7822963
喀左县民政局:4899660
双塔区民政局:2855929
龙城区民政局:318811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受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结算工作。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集团,是国内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之一,副部级中央企业。总资产达到2.4万亿。2014《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98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是总、省公司授权经营的地市级分公司,已经建立覆盖全市7个县(市)区的7家支公司及经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批复核准成立的69哥营销服务部,服务网点覆盖全市各个角落,业务规模占全市寿险市场份额的50%以上。公司始终坚持“立足朝阳,服务社会”的企业价值观,围绕老百姓关心的保险保障问题,承办了全市城市医疗救助等专项健康险业务,为全市城市低保人群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人寿保险公司医疗救助业务网点
网点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市 公 司 双塔区文化路二段116号 3865095
北票公司 北票市南山街二段17号 5821644
凌源公司 凌源市北大街10号 6813884
建平公司 建平县万寿路50号 7578080
喀左公司 喀左县大城子健康路51号 4823523
城市医疗救助是对城市贫困群众住院医疗实现的专项救助制度,是政府通过财政手段使贫困人群直接获得某些或全部基本的医疗健康服务。主要目的是及时解决城市贫困群众因就医造成的困难,提高城市贫困群众的健康水平。
救助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为经民政部门审批的城市低保户、城市低保边缘户,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
救助群体自审批当月起享受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动态管理退出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在停发低保金的次月起,不再享受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
救助方式
城市医疗救助的具体方式为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资助参保),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
资助参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12月份,以11月数据为基数,统一缴纳低保对象群体参保费用,个人不需再缴费。
城市低保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需个人缴费,按居民医疗保险标准领取补助。
城市低保边缘户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人员不享受此项救助。
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经医疗保险统筹、大病补充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
救助标准
住院基础救助: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在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含起付线)部分,救助60%,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0.5万元。
大病保险救助:医疗费用自付金额在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扣除大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自付部分,救助50%,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城市低保边缘户住院救助按上述救助比例及年最高救助金额的50%执行。
重特大疾病救助: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基础救助和大病保险救助满额后,对继续发生的个人自付费用,再给予50%的救助,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重特大疾病救助的范围是指患有以下24种疾病的救助对象: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一型糖尿病、甲亢、血友病、唇腭裂、尿道下裂、苯丙酮尿症、病毒性肝炎肝硬化、难治性癫痫。
患上述24种重特大疾病的低保边缘户,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与低保户一致。
医疗救助管理
医疗救助申请:救助群体到人寿保险公司各县分支机构申请办理(龙城区、双塔区、朝阳县到市人寿保险公司办理),亦可以委托街道、乡(镇)民政代为办理。(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后,可以直接在医院办理。)
申办要件:城市低保证、边缘户证、居民身份证(二代)、户口本、诊断书、病历首页复印件、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域外就医可为复印件)、低保金领取卡复印件、城市医保卡复印件。
医疗救助金发放:医疗救助金原则上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出院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对于未能实现“一站式”结算的由结算部门通过银行发行。
政策依据
当前医疗救助管理政策依据是《朝阳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朝政发【2014】35号)。
违规责任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有关部门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